一、退運貨物是什么?
貨物退運分為一般退運和直接退運,而一般退運就是“退運貨物”。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本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
二、退運貨物的適用范圍
一、退運貨物不適用情形
1. 貨物進境后、海關結關前退運的貨物——適用于(監管方式)直接退運(4500)
2. 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
2.1 來料料件退換(0300)
2.2 進料料件退換(0700)
2.3 來料成品退換(4400)
2.4 進料成品退換(4600)
3. 加工貿易設備退運——適用于加工設備退運(0466)
4.租賃不滿一年(1500)
注: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其租賃期滿后退運出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仍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
5.免稅品(1741)退運出境→適用于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適用于區內設備退運(5361)
7.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適用于其他(9900)
四、哪種退運貨物可以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2003〕0392號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span>
公告原文: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3/userobject7ai1313.html
需要注意三點:
1. 退運的原因——“因品質或規格原因”
指貨物本身存在的質量(包括內在質量和表面、外觀質量)缺陷或者貨物的規格、型號、成分、含量、技術指標等,與買賣雙方在交易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品質或規格要求不符。如果貨物的質量缺陷或者貨物的規格誤差屬于合同允許的范圍,則不能認為是品質或規格存在問題。
“品質規格”原因,需要詳細舉證不符合國際公約、國家標準或者合同中有關品質規格的要求,不能簡單將原因說明為“質量不好”等。
2. 免稅期限要求——“1年內”
進/出口貨物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
時限起算期為原進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為“復運進出境”之日,不可以與“申報之日”混淆。
3. 條件要求——“原狀退貨”
指退運貨物復運進、出境時的貨物形態應與原出口或進口時的貨物形態一致,不能經過任何加工、修理、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
一般情況下,退運貨物也不能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的情況除外。部分貨物退運也可認定為“原狀”,即原進出口貨物中有部分貨物的品質或規格不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僅將這部分貨物退運時也應視為“原狀”。
五、退運貨物需要提交的單據
1.原報關貨物的相關資料:包括原報關單、合同、發票。
2.買賣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
3.退運的書面申請。
4.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應提交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證明。
5.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出口貨物在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應提交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六、延伸:直接退運
1. 定義上
直接退運貨物是指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有關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因海關責令或有正當理由獲準退運境外的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4500”,簡稱“直接退運”。
2. 適用范圍上
(1)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①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②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③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④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⑤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2)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①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②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
③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④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3)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貨物的直接退運
3.不適用的情形
(1)放行后的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
(2)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4.免稅上
直接退運的貨物,免予征收進出口環節稅費及滯報金。
來源:外貿單證中心